医院大夫、院长能否构成纳贿罪
最近医药反腐频频揭秘,医院的院长、普通大夫是不是都可以成为纳贿罪的主体。依据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员工,院长、大夫是不是是国家员工。通常来讲县级以上医院,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下属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的院长多数是卫生主管机构任命的医院管理负责人。其身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所以院长可以成为纳贿罪的主体。在医院中,普通大夫是具备事业编制身份的,假如普通大夫在医疗过程中收红包或开处方收纳贿赂,是不是构成纳贿罪?
依据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与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履行职责,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职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是从事公务。那些不拥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觉得是公务。”
依据《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大夫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备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纳贿罪的主体特点。那样普通大夫是否就能放心开处分,吃回扣了呢?答案是相反的。《药品管理法》第91 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职员、医师等有关职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紧急的执业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司法实质一般以非国家员工纳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