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河南xx市的张小妹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居然被银行起诉了。这是什么问题呢。这天,张小妹接到法院的传票,说自己给银行做贷款担保。张小妹非常纳闷,自己从来没给其他人做过担保,如何会惹上官司?
原来,李老板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银行借款。于是找到张小妹的兄弟张大哥,请求张大哥帮忙做担保。张大哥想起自己手头有张小妹的身份证,于是就找人冒充张小妹的名义,给银行做了担保。贷款到期的时候,李老板还不上钱。于是甲银行就把李老板、张小妹告上了法庭,需要张小妹承担保证人责任。
张小妹承认自己过去把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证给我们的大哥用,但自己对贷款担保一事并不知情。《保证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上面按的手印更不是我们的。
河南某法院审理觉得:张小妹辩称其没签名、按手印,但在指按期限内未申请鉴别,故张小妹的辩解建议没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遂判决张小妹承担保证责任,限按期限内给银行还钱。
张小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某中院觉得:虽然张小妹称保证合同上非其签字,但其将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证提供给别人用,推定本人对借款担保是知情的,故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张小妹不服二审判决,申请法院再审。
甲银行需要张小妹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是有“张小妹"署名字样的《保证合同》及面议面签现场照片。但甲银行提供的面签照片并不是张小妹本人,不可以证明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张小妹本人到场。依据笔迹比对,与张大哥、张二哥和李老板的陈述,也不可以证明张小妹在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故甲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张小妹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