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
有关法律常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降低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征导致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手段改变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常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是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经济社会进步状况,对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减少其薪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可以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肯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险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规范由生育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险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规范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成本,根据生育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险的,由生育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女职工的需要,打造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合,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根据受侵害女职工每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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