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共识,
甚至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之后发现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还可以请求撤销吗?
基本案情
周女性(化名)在某健康会所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性在以前台返回房间打扫卫生,因地板打滑摔倒受伤。单位负责人准时将周女性送至医院治疗,垫付所有医疗成本和慰问,并主动为周女性申报工伤。2019年12月31日,经认定被告周女性本次事故伤害是工伤。2020年6月16日,被告周女性所受伤经鉴别构成七级伤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并在周女性老公一同参与的状况下,于2020年4月2日就周女性的工伤待遇的全部落实达成了一致性建议,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根据协议履行后,周女性反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撤销该协议,并需要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周女性觉得,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性质并不是平等的,自己作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需单位配合,签订协议时自己不懂有关法律规定,单位的已赔付款只有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20%,这是不公平的。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并对周女性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觉得,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原告用人单位与周女性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向周女性支付了6000元受伤补助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周女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薪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该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被告周女性21283元。衡阳中院二审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主张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自主协商、自力救济等方法,赔偿权利人为了能尽快得到赔偿,签订赔偿协议成为劳动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较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另行倡导权利的案件。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不是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别且协议获赔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即便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赔偿协议也可以撤销,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倡导未到位的赔偿权利。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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