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职员有补偿吗
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职员一般是没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1.当用人单位变更名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情时,这类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继续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来履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公司主体变更,且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状况下,职员并不会因此获得赔偿或补偿。
2、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影响合同履行吗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干扰合同的履行。
1.虽然用人单位的名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了变更,但这类变更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如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劳动报酬等。
2.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并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职员应当继续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找法网提醒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2.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情况下,若是由用人单位第一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包含: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等情形。
4.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的状况下,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这包含: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
或者用人单位不认可续订,无论劳动者是不是赞同续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