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有关问题
1、抵销权的代位问题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抵销权的代位仅可能发生在法定抵销中,即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债务人一方怠于行使抵销权时,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则可以代位行使抵销权,使该债务人与他们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而约定抵销中,双方并不当然拥有抵销权,须协商一致,故没有怠于行使的问题,所以也没有代位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原理,法定抵销权通过单方行为完成,由抵销权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之,当抵销权公告到达他们时生效。因此,抵销权的代位亦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法定抵销权除通过单办法律行为行使外,还可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第一,代位权人已通过公告方法代位行使了抵销权后,第三人仍可提起债权诉讼起诉债务人,因债务人可能在诉讼中继续怠于行使抵销权。此时,代位权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抵销权代位成立,原合同双办法律关系消灭。第二,假如代位权人在第三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前未以公告方法行使抵销权,则其在该诉讼中不适合再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行使抵销权。因在诉讼中认定债务人是不是怠于行使抵销权相当困难,而且易破坏原本正常的诉讼程序。
2、代位权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允许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一同起诉一个次债务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某一个或几个债权人起诉了次债务人正在一审期间,另一个债权人能否参加诉讼。事实上,这个问题不论怎么样规定,实践中都不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假如代位权行使的结果需要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那样,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一同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是可以合并审理,而是只能合并审理。其缘由在于,代位权不同于普通的债权诉讼,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最多也不可以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这样时两个债权人的债权分别小于但总额大于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数额,他需要通过按比率分配的方法解决。假如这两个代位权诉讼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则完全会出现两个裁决次债务人分别承担两个全额债务的判决,而这两个判决总额相加超越了次债务人本来所应负担的债务,这显然是个荒唐的结果。反过来,通过合并审理,同样会有一系列很难克服的障碍。一方面,在一个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或许会有得到消息的其他债权人需要参加诉讼,甚至有诉讼提起时髦未到期的债权后由来到期而需要参加诉讼,因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因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而且每个债权的内容均不相同,这又必然导致案件愈来愈复杂,愈很难处置。其次,有的其他债权人在一审期间因为不知情而未参加代位诉讼,但其在二审期间需要参加诉讼,对此,依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固然不应允许,但其他债权人以尚无生效判决为由,另行提起一个代位权诉讼,法院将非常难处置。
除此之外,当有证据证明某债权人明知次债务人的存在而不可以使代位权,或明知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而不参加到该诉讼中来,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好像该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得到保护,但只须代位权诉讼的判决尚未生效,该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法来否定代位权诉讼。虽然此时该债权人不可以再行使代位权,但可以依据破产法的原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状况下,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代位权不是别除权,故应暂停原代位权诉讼,并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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