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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容易见到的10种法律问题

www.fjfasz.com 2025-03-28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2、签订劳务合同就肯定没有劳动关系吗?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3、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状况具体剖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借助空闲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打造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借助空闲时间勤工助学的状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以外,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不可以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因此,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须同时拥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与一个单位打造了劳动关系,是否不可以再与其他单位打造劳动关系?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职员、下岗待岗职员与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职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置。因此,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打造双重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会确认劳动关系吗?

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分歧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假如双方当事人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无争议,并未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6、已经超越退休年龄后初次与用人单位打造用工关系,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越退休年龄后初次与用人单位打造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导致,这种情形下不拥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7、未超越退休年龄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工作至超越退休年龄后,超越退休年龄后的期间是不是为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法律规定应综合理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不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衡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包括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未超越退休年龄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至超越退休年龄后,假如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用人单位缘由,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缘由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8、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状况下,劳动关系怎么样认定?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状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

9、劳动者受个人雇佣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法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Tags: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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