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具备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内保险法的规定,有关代位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只不过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该行为无效;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不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一般不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组成职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投保人有帮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义务,即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状况,保险人应承担投保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有关状况所支付的必要的、适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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