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团体保险中,职员的职业类别与有关的风险等级直接有关。保险公司会依据职业风险等级确定不一样的保费标准和保险责任。然而,一些企业在职员职位发生变化时,总是忽视了公告保险企业的重要程度,可能致使保险纠纷的发生。
案情介绍:某工厂为职员投保了团体意料之外险,合计保额100万元。投保时,职员清单中记录着职员李某为办公室后勤职员。投保后,工厂调整了李某的工作职位,安排其从事水泥搅拌工作。在用加工机器时,李某受伤,致使身体残疾。工厂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工厂未准时公告职位变更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调解经过及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工厂负责人指出了职员职位变更可能致使的职业风险增加,强调了准时公告保险企业的重要程度。工厂负责人也意识到了工作上的失误,并认同了保险公司提出的合理解决方法。最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成功解决了争议。
案例提示:一是企业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职员的职业类别和工作职位,以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二是假如职员的职位发生变化,企业应准时书面公告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合同信息的准确性。三是准时变更有关信息对于防止纠纷的发生尤为重要,企业应高度看重这一环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