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成效是什么
a.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是延期性的抗辩,具备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有哪些用途,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可以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有哪些用途,更不可以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b.在强制实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成效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c.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能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
d.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实行,不然,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实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舍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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