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见到,方法也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薪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职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本文就罪名的有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与报复陷害罪有什么区别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员工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有什么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2、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员工,非国家机关员工不可以构本钱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员工。其3、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借助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借助职权的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其他人,也包含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方法包含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假如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紧急,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紧急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依据处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假如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量伤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