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深圳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主要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进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包含童工)在遭到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假如医疗期结束并被鉴别为1至10级伤残,可以获得一次性赔偿。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等。
除此之外,赔偿标准还依据深圳统计局发布的《深圳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薪资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薪资人民币3621元来确定。这意味着赔偿基数是基于这一统计数据来设定的。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的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置,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实行。
深圳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是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与深圳的有关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数据来确定的,具体赔偿金额则依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与赔偿基数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