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需要拥有工作内容的条约。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含劳动者从事劳动的职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与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成效、水平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职位是违约行为。
但在合同期内有两种状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职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状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职位:一是在协商一致的首要条件下。如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不能不调整劳动者工作职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可以达成共识,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在经过培训后,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则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职位的决定,行使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