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能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就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能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它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将来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它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资质的实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别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