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条件条约需要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可以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顺利履行劳动合同的要紧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要紧义务,需要约定得明确具体,不然很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假如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引发争议的应当根据以下方法解决:
1.协商解决。在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楚从而引发争议的状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类不清楚的事情重新进行协商,重新加以明确。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办法达成一致,不可以重新确定劳动条件等标准,可以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规范。
3.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没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情的规范。除去劳动法,还有不少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条件等事情作出了有关规定。如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流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需要坚固安全,假如有损毁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维修。”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流程》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状况,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实行;对于职业风险防护约定不明的状况,可以适用《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人处置方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