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水平关系到百姓安居及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核步骤。
工程竣工及通过规划验收总是是项目出货用、施工方倡导工程价款的要紧依据。但,通过验收的项目,施工方是不是肯定可以根据合同倡导工程价款?
案情回顾
2018年,凌一公司承接了安装星星小区机械停车位的工程,为采购机械停车设施,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联系洽谈。
李总,大家这个工程就是为了应对规划部门验收的,选最实惠的设施就好。
赵总,你也了解一分钱一分货……
这个好说,水平大家没需要,只须验收能过,工程款一分不会少。
那没问题,大家企业的设施你“放心”!
之后两公司签订合同,博利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凌一公司和博利公司通过提供不真实施薪资料蒙混通过专项验收。其后,双方因机械停车设施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博利公司提起诉讼,需要凌一公司支付剩余的停车设施价款。
审理中,博利公司称,凌一公司从其公司购买的机械停车位都是二手设施,只是为了应对验收,没配套合格证,也不可以用。
法院审理觉得:从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之间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状况看,双方是为了应对验收,达到各自谋取经营利益的目的,一同商议以底价采购不可以实质用的停车设施,此举紧急损害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安全利益,双方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博利企业的诉讼请求。
小到家家户户是不是安居乐业,大到社会进步能否安全稳定,均与建设工程水平优劣息息有关。当建设工程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第一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这是正确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
建设工程范围的合同除去遭到法律对普通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制(如签约人是不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存在虚伪通谋、是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等)以外,还遭到法律、行政法规很多特殊性的规制,如施工方的资质、项目承接的方法、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等。以上原因都会干扰到合同的效力,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走向。
因此,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无论当事人是不是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主动、准确地运用有关规则对合同效力作出断定。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1工程已通过验收,合同就肯定有效吗?
建设工程验收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规范对施工成就进行监督,有时很难发现和处置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恶意串通等民事行为。比如本案,博利公司隐瞒机械停车系统不可以用的事实、欺骗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从而通过专项验收。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审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发现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是做出了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时,应该注意兼顾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具体来讲:
一是双方在主观上有串通的明确恶意。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在签约前就已经明确买卖目的,完成该工程只不过为了以最低本钱蒙混验收,对工程水平没需要,是明显的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
二是双方在客观上推行了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仅停留在乎思表示层面,实质履约过程中未曾推行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实质行为变更了签约前的意思联络,不适合再认定合同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博利公司实质建设的机械停车系统没匹配的合格证,也缺少配电箱等必要组成部件,不可以用,以上种种紧急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停车权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02合同无效,承包人还能拿到钱吗?
合同无效以相互返还为处置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置具备其特殊性。工程建设时,承包人付出的人、财、物已固定到工程中,即便拆毁建筑也不可以完全取回我们的投入,且社会本钱巨大,显然是不经济的,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因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了,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工程水平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通常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水平合格,水平合格的工程可以正常出货用,具备其自己价值,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判令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注意,折价补偿的首要条件是工程本身有借助价值,假如因水平不合格没借助价值,就谈不上进行折价补偿了。
在本案中,博利公司建设的小区机械停车系统存在明显水平问题,客观上也没办法用,法院对其需要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百年大计,水平为本。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切实关注工程水平问题,准确、适合地运使用方法律规则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有关纠纷作出断定,从而引导当事人规范地参与施工市场,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进步,保障国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