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只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劳动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共识后的变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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